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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9月1日正式实施,这对广州300多万医保参保人有何具体影响?昨天,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了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崔仁泉、副局长郑玉华、医保处处长张学文等权威人士,为读者解读这一新政。
目标→“全民医保”
个体户外来工都纳入医保
旧《办法》只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及其退休人员。
新《办法》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无业人员、未成年人、不能享受养老待遇的老人、农转居人员等尚未纳入医保范围的群体,作出了妥善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安排,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将个体经济组织纳入了“用人单位”范围。
解读:限于目前国家有关医保的上位法实际情况,新的《办法》还是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为广州建立“全民医保”坚实的法规依据。将个体经济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为个体户及其雇工参保打开了大门。过去在广州从事个体户是不能参加广州医保的。新办法实施后,不管个体户及其雇工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都可参加广州医保。
扩大→基金支付范围
儿童“门慢”计划中,大病补助金支付范围扩大
新《办法》扩大了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一是增加了统筹基金对指定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二是增加了血友病等门诊特定项目的病种和项目范围。
解读:此前已经出台了“门慢”的具体办法,但还属于探索性质,而这次是将其上升到医保“总纲”之中,成为广州医保的任务之一,意味着将来还将根据基金的情况,增加更多相关待遇。比如,儿童的“指定门诊慢性病”待遇就已在考虑之中。
旧《办法》规定,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仅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的医疗费用,且分为90%和95%两个支付比例。
新《办法》将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比例统一提高到95%;同时,增加了对指定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扩大了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保障功能,并为退休人员缴交补充医疗保险费。
解读:自2005年以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缴费标准一直维持为每人每月5元。由于新《办法》扩大了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支付范围,因此,从今年9月起,缴费标准回归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6%(2008社保年度标准为每人每月8.7元)。
更改→起付标准改为“定额”
住院个人负担下降17%
旧《办法》中,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一级医院4%、二级医院6%、三级医院10%的比例计算的。一级医院1607元,二级医院2411元,三级医院4018元。
新《办法》将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调整为:一级医院调整为500元、二级医院调整为1000元、三级医院调整为2000元(退休人员按此标准的70%计算);将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调整为:急诊留院观察起付标准按在职人员在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2000元)确定,每一社保年度只计算一次;设置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按一级医院的标准(500元)执行;其他门诊特定项目均取消起付标准。
解读:将“比例”改为“定额”,新《办法》调整的起付标准及实施的补充医疗保险等减负政策,使参保人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个人总体负担由原38%下降至21%,下降约17%;支付起付标准费用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的个人总体负担由原40%下降至约21%,下降约19%;免付起付标准费用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的个人总体负担由原40%下降至约16%,下降约24%。在以上减负效果的基础上,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总体负担进一步降低约7%。
取消→100元“基础金”
旧办法《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每年都划入基础金,标准为每人100元(平均每月8.3元)。新《办法》取消了“基础金”,并通过提高基金的统筹能力,使真正有病的参保人得到更好的保障。
解读:首先,取消的是个人账户的每人每年100元的“基础金”,而不是个人账户。退休参保职工不用缴费,每月注入个人账户的170多元没有变化。据统计,广州医保个人账户中的金额占了全部缴费的50%左右,个人账户中又有40%左右没有被动用,金额有20亿元左右。设个人账户,对约束参保人不必要的门诊行为有好处,对参保人防范未来疾病风险也有好处,目前没有取消个人账户的计划。
其次,个人账户也确有不完善之处。有限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难以达到预期的保障目标,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沉淀削弱了医保基金的统筹共济能力,并降低了医保基金的当期保障效率。比如,广州医保的大病补助缴费标准每月金额与原来的“基础金”差不多,却能给参保人的提供最高15万元的保障。这次取消“基础金”后,通过统筹报销的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以及将实施的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参保人待遇将“不降反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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