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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少年犯 首度获判缓刑
(http://www.gznet.com/news/ 2007-08-22 更新时间: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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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本地人犯罪,符合条件的法院就判决缓刑,让其在家或学校接受监管。而外地人犯同样的罪,却往往不能享受缓刑待遇,只能在监所里服刑。长期以来,这种不平等现象备受诟病。如今,它在司法改革大潮的冲击下,即将成为历史。昨日上午,佛山中院少年法庭宣判了该庭成立后审理的首宗刑事案,一四川少年被判处缓刑,成为佛山近年对外地人适用缓刑的首起案例。为帮助该少年改过自新,本案主审法官今日将陪同少年返乡,并为其安排一所学校就读。专家认为,这是司法人性化的表现,将对佛山各级法院的审判有示范意义。

    今年4月24日,涉及两名未成年人的抢劫案在佛山中级法院一审开庭,案件共有5名被告,其中,王某、杨某作案时都不满18岁。昨日上午,佛山中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分别判处杜某、任某、敬某有期徒刑15年、12年、3年,判处杨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王某还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4人被各处罚金1000元至15000元不等。遇害死亡的龙某家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杜某、任某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30万元,第二名受害者豆某没有提出赔偿要求。

    两少年犯判决结果迥异

    本案被告中两名未成年人,得到了差距甚大的判决结果。本案审判长、佛山中院少年法庭庭长霍彦杰表示,因为监管、帮教措施无法落实等因素,法院以往极少对外地罪犯适用缓刑。为体现刑事审判公平公正的原则,佛山中院少年法庭审理此起抢劫案时,不但采用了圆桌审判、家属帮教、家庭背景调查等措施,还首次对外地人适用缓刑。

    据霍彦杰介绍,王某因持刀杀人,不可能被判处缓刑,但如果其家属能积极赔偿受害者,法院会考虑减轻处罚。王某家属在开庭时曾提出会拿出5万元赔偿款,但后来没有兑现。王某家属昨日告诉记者,因为王某被抓后,其父亲病重,母亲精神出现问题,本想筹集用来赔偿的钱款只好先用于为王某父母治病。

    审判长陪同案犯返乡

    今天下午,霍彦杰法官将陪同杨某返乡,带其到当地派出所报到,并安排杨某到一家职业技术中专读书。“我们这是第一次去外省安排缓刑犯执行工作,国内法院很少这么做。如果在平等对外地人适用缓刑后,不及时建立帮扶网络,只会造成监管失败的结果。由于还不确定是否有被告人上诉,杨某明天属于取保候审状态,杨某已当庭表示不上诉。”霍彦杰称,自己会到杨某家中实地考察情况,并与当地派出所和杨某就读学校建立定期工作联络,以促进杨某在缓刑期内接受社会帮教,改过自新。

    对于杨某被判缓刑一事,记者昨日采访了佛山多名律师,这一重大变化受到好评。“对外省人实行缓刑,的确存在不好监管的情况。但现在总的趋势是更加人性化、平等化,在判刑的时候不再严格区分本地人和外地人,对未成年人则能判缓刑就判缓刑。这个趋势还是好的。”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晓东表示,缓刑制度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特殊照顾,而对外地人适用缓刑,彰显了人人平等的司法精神。

    ?Q钅潮淮?到羁押室门口时,突然冲着霍彦杰法官跪了下来,哭着表示自己的悔恨。

    通讯员杨帆陈笑尘李永安摄■案情回放

    去年10月7日20时许,在顺德大良良杏路凯泰压铸厂路口东南面路边,王某、杜某、任某三人看到龙某手上拿有手机路过,就由任某上前,故意碰撞龙某制造事端。随后,三人围住龙某拉拉扯扯,杜某伸手去抢龙某的手机,龙某当即反抗并紧抓手机不放。这时,不满18岁的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冲龙某左大腿内侧猛插一刀,龙某倒地后血流不止,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人抢去手机后,到一家二手手机店,卖得赃款50元。

    10多天后,几人又在路上实施抢劫,此次敬某和未成年人杨某也参与其中。去年10月18日,王某等5人在顺德区大良红岗附近游荡,围堵抢劫路人豆某,豆某反抗中,王某又拿出小刀刺伤其左大腿,豆某经抢救幸未死亡。几人抢到豆某现金380元和一张银行卡,并逼豆某说出密码,杨某持卡取款,发现卡上没钱,回来后杜某将豆某推下路边鱼塘,几人逃离现场。次日,警方将5人全部抓获。据悉,5人均来自四川西充,来到佛山后没有正当职业。均称:“当时饿得很,没钱吃饭,只好拦路抢钱。”几名案犯接受采访时都提到,抢劫时没想到会杀人,本以为人多势众,制伏被害人抢到钱后就跑,但没想到两次抢劫都遇到被害人反抗,结果一人被刺死,另一人被刺伤。

    ■专家访谈

    中国法学会会员、知名博客“法律学堂”作者王学堂―――

    “缓刑的目的就是给出路”

    精彩观点

    公民生活无着,社会也有责任,我们没有对他们提供保障,而他们一旦犯罪了,我们就将他们抓起来,这是不负责任的,是把社会自身的责任转嫁到弱势群体身上。

    昨日下午,记者就此案采访了供职于禅城区法制局的中国法学会会员王学堂,他曾有多年法官从业经验,是知名博客“法律学堂”的作者。

    记者(以下简称“记”):我国缓刑制度的建设有怎样的一个演进过程?

    王学堂(以下简称“王”):缓刑的目的就是给出路。近年来,我国的刑罚有轻缓化的趋势,其突出表现就是监禁刑向非监禁刑、死刑向生命刑转化,这是司法进步的表现。过去,刑罚就是一种惩罚工具,而现在我们正逐步在刑罚中增加人权保护的内容。如现在少年法庭通常采取圆桌审判,并将个人成长经历、悔罪表现等作为量刑因素。虽然近年来,我国缓刑制度在立法上没有大的变化,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变化,比如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如果犯罪人积极赔偿,并且其主观上没有故意致人伤亡,常常适用缓刑。

    缓刑制度事实上减少了犯罪,因为如果不论犯罪情节轻重都投入监狱,不但引起案犯反感,还因在监狱中受重罪犯影响,这些轻罪犯可能会学坏。国外司法就不提倡监禁刑。

    记:佛山法院对缓刑的使用情况怎样?

    王:佛山对缓刑使用的控制比较严格。缓刑当然要谨慎,国内一些地方出现过买卖缓刑的情况,这是对司法权威和法院公信力的极大伤害。缓刑制度应改进,标准明确了,实施起来才有效果。

    记:你如何看待此案的判决?

    王:它是有积极意义的。佛山有几百万的外来流动人口。在审判中,外来人口容易受到歧视,其一就表现在不适用缓刑。因为在缓刑考验期,缓刑犯的考察是由案犯所在地公安机关执行,对流动人口适用缓刑,可能导致考察形同虚设,缓刑犯回了外地,法院往往无法掌握其行踪。

    但这不应该成为流动人口不适用缓刑的原因。比如对于未成年人,可以考虑实施监护人监管制度和保证,监护人要定期通报缓刑犯情况,各地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可以协同帮教,便于缓刑犯改过。而对于成年人犯罪实施缓刑,最好由社区义工制度控制。

    记:佛山中院计划将帮教延伸到外省,你看好它的实际效果吗?

    王:这种做法是好的,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但法院目前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监管人少,可能法院压力更大。这需要实现法院与有关机关的无缝对接,防止被告人失于监控。

    记:这次的审判会对以后审判实践产生什么影响?

    王:它有比较好的效果,特别这是中院的审判,对区级法院有业务指导的作用。乐观地讲,它可能对以后佛山各级法院的审判有示范意义。另外,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对轻微犯罪不起诉的制度,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小且具有悔罪和补偿意愿的犯罪嫌疑人,检方直接可以不起诉,这也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因为公民生活无着,社会也有责任,我们没有对他们提供保障,而他们一旦犯罪了,我们就将他们抓起来,这是不负责任的,是把社会自身的责任转嫁到弱势群体身上。

    对外地人适用缓刑,不应该是一种幸运,而应该每个法官都这么做。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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