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陈笑尘)明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昨天下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布了2007年度佛山中院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其中包括本报曾报道过的百威告河南企业侵权案,另外还有健力宝、佛山日丰等多家本地知名企业的侵权案件也榜上有名。
去年佛山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1.原告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蓝牌酒业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孙某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及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2.原告南海区丽雅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兴业房地产公司假冒注册商标及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
3.上诉人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4.原告陈惟诚诉被告宏泰精密机械(苏州)有限公司、威泰精密机械(苏州)有限公司、梁某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5.上诉人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日丰管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6.原告佛山通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恒通自动控制器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7.原告何辉祥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供销社汽车维修培训中心假冒注册商标纠纷案;
8.原告陈满坚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汇美陶艺术腰线厂、陈某、招某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9.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南顺电器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赛能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
10.上诉人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花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冯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南海丽雅苑高明开盘?
案例:南海区丽雅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丽雅苑公司)把注册商标“丽雅苑”作为其在南海区开发销售的楼盘小区的名称,并投入了大量资金对“丽雅苑”楼盘进行广告宣传。高明公司兴业公司在房地产开发报建过程中及楼盘的广告牌、横幅、广告宣传单中使用了“丽雅苑”文字。丽雅苑公司认为兴业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遂于2007年5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佛山中院认为因企业名称专用权有地域限制,由于二者行政区划不同,其侵犯企业名称权的理由不成立;但是,兴业公司在宣传中突出使用“丽雅苑”的字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服务商标专用权。法院判决兴业公司停止上述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3万元。
法官点评:关于楼盘名称引发的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近年来时有发生。楼盘名称本身不属于服务商标的保护范围,但在具体服务中使用他人的服务商标标识则可能构成侵权。
大连日丰被判恶意注册
案例:1997年2月,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日丰)取得了“日丰”的文字商标权。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其“图形+日丰”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大连日丰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日丰)晚于佛山日丰成立,该公司将“日丰管业”作为中文域名注册。禅城区法院一审认为,大连日丰注册并使用“日丰”字号的行为是恶意注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判令大连日丰停止使用含有“日丰”字样的行为等,同时还向佛山日丰赔偿经济损失、合理支出费用共50万元。大连日丰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审理后将赔偿数额降为20万元,对原审判决的其余部分予以维持。
法官点评:本案属于典型的“傍名牌”行为引起的纠纷。大连日丰正是基于佛山日丰在全国市场的知名度,采取打“擦边球”的办法。佛山中院在审理中,并没因为大连日丰是外地企业而有所不同,对大连日丰上诉提出的部分合理主张也予以采纳,体现了佛山中院知识产权审判的公正性。
商标维权“初记”胜诉
案例:原告何辉祥称,“初记”商标是其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汽车驾驶员培训等,已有10年历史。有一些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假冒“初记”商标招揽学员。佛山市顺德区北滘供销社汽车维修培训中心就是其中之一。何辉祥向法院起诉,要求顺德区北滘供销社汽车维修培训中心停止侵犯其商标,赔偿损失8万元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等。
案经佛山中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供销社汽车维修培训中心向原告支付本次诉讼费用共计13000元;被告保证未经原告许可不再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原告注册商标内容的招牌、票证和印章等。
法官点评:该案标的不大,却是佛山中院最早受理的关于服务商标司法保护的案件。对服务商标的理论研究目前还比较薄弱。但是,随着第三产业的日益发展,服务商标将会与商品商标一样引起公众的注意,其功能也会日益突出。
“第5季”告倒“金5代”
案例:“健力宝”商标、“第5季”商标是健力宝公司饮料业务的核心品牌,并依法注册为“第5季”系列饮料的上市推广。
后健力宝公司发现中山花皇公司也生产“金5代”系列饮料,并委托被告冯某开办的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龙津开发区津宝食品饮料厂进行灌装,其包装、装潢与“第5季”相近似,遂起诉到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
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擅自使用“第5季”系列饮料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法官点评:目前一些企业“傍名牌”的现象比较突出,对经济秩序产生了较大的危害,法院将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依法审理此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