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由该院率先出台的《对部分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经济救助的若干规定》开始正式实施,首批刑事被害人政府救助金目前正在发放当中。
作为广东首个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试点城市,近日珠海检察官将第一笔刑事被害人救助金1万元交到一被害人的亲属手中,标志着我省酝酿多年的刑事被害人政府救助制度得以实现。
自此,因证据不足嫌疑犯未确定、或者嫌疑犯死亡无法起诉或施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等导致被害人根本无法得到赔偿的尴尬局面将得以改变。
现状:我省刑事被害人多数无法获赔偿
2006年年底制造了特大杀人案的陕西农民邱兴华,法庭上一句“我愿意赔偿,但没有钱”言犹在耳。
邱兴华杀死十人致一人重伤让多个本就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然而邱兴华自己不名一文,涉案的受害人家庭根本无法从被告人家庭得到相应赔偿。
邱兴华案后,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再次引起法律专家、司法部门和政府的重视,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呼声再一次高涨。据了解,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也被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列为2007年一项重要任务。
据最高人民法院调查显示,全国每年有上百万被害人因得不到赔偿身陷绝境,绝大多数暴力刑事罪犯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他们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恶性犯罪后,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伤痛。
“部分刑事案件或因证据不足,无法确定嫌犯,或因施害人死亡无法起诉,致使此类案件被害人根本无法获得赔偿,另一部分刑事案件即使附带民事赔偿有了法院判决,但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能够执行的极少,被害人也只能空赢一张白纸。”珠海市一名法官介绍。
据对国内近年发生的特大凶杀案的抽样调查,涉及范围从张君抢劫杀人案、马加爵杀人案、个体屠宰户石悦军杀人案到邱兴华案等,发现几乎没有一个被害人获得过被告人的赔偿。
据广东省高院的统计显示,广东省受害当事人无法获得经济赔偿的比例高达75%。
试点:
救助金额5000元到5万元
具体说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提出申请:直接被害人遭受暴力犯罪侵害造成重伤,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直接受害人遭暴力侵害造成重伤,无力承担巨额直接医疗费用;直接被害人死亡,依靠其抚养或赡养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等。
据了解,广东有关部门早在两年前就开始酝酿刑事被害人政府救助制度,而2007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会议上,广东代表团提交的关注民生的法律议案中,也曾建议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法》。
去年年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财政厅起草拟定了广东省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相关文件并报送省政府审批,并拟珠海市作为广东省第一个试点城市。
昨日,记者从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在省里相关制度还未正式出台的情况下,该院率先出台了《对部分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经济救助的若干规定》开始试行,该规定明确了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救助程序、救助标准和资金管理等。
根据该规定,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犯罪嫌疑人死亡而作出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均属于被该规定救助范围。
按照该救助制度规定,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抢劫等暴力犯罪中若被害人死亡或重伤、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如该被害人在该案中没有重大过错且家庭困难,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以及需被害人直接抚养或赡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视为近亲属)可以作为救助对象,在没有获得相应赔偿的情况下可以提出救助申请。
根据规定,依据被害人的受损程度及直接医疗费用多少、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被害人的家庭情况等,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进行救助金额从5000元到5万元不等。极少数特殊案件,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超出该标准,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按照上述规定审查确认了相关案件的被害人情况后,向市财政申请救助金。
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珠海市检察机关还将根据被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救助范围,适当加大救助金额,并且将单一的经济救助扩展到对被害人提供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等多渠道救助。
专家:
粤年均需10亿元补偿金
目前,全国已有10省市开始试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珠海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珠海作为广东省唯一试点城市,试行后将总结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将向全省推广。
据了解,目前刑事被害人政府救助制度之所以难以全面建立和推广,最大困难是巨额的救助资金从何而来?曾有专家撰文指出,对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需要建立一个能协调各个司法环节的被害人国家补偿委员会,救助基金由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承担,县级财政因财力较弱,不宜参与分担。
多数学者认为,被害人补偿标准不宜高于国家赔偿标准。依这样的标准,如将人均补偿金推算为2万元,再按全国有100万名急需国家补偿的被害人计算,保守估计,这笔补偿金的年均支出200亿元,而广东省则在10亿元左右。
中山大学刑法专家杨方泉副教授认为,目前的主流观念觉得被害人受到的伤害只是犯罪分子施加的,其他人和社会没有责任。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赔偿也只是被告的事了。
杨方泉副教授表示,其实被害人遭受犯罪活动的伤害有不确定的因素,对于每个人来说,遭受这种“劫难”的几率应该人人均等,当其他人被伤害时,其他人遭遇伤害的几率就小了。
因此,在被害人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时,其他人就有责任进行补偿,但我们无法苛求个人对素不相识的被告人进行救助或补偿,那么政府就应该主动用纳税人的钱承担救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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