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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被称“管家” 有身份尊卑象征?
(http://www.gznet.com/news/ 2007-10-15 更新时间: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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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陈晓璇报道:《物权法》实施半个月来,市民的物权意识高涨,《物权法》成了部分自认受侵权的业主维权的“救命稻草”。然而,已有业主发现之前高估了《物权法》的“威力”。不过,也有物管代表提醒:《物权法》不能成为处理业主与开发商、物管关系的一把“利剑”,否则三方都会很受伤。

  目前不少小区业主和开发商、物管之间的矛盾已经白热化,甚至对簿公堂。一直关注《物权法》直至实施的业主韩先生,近日捧着《物权法》维权却再次受挫。这让他意识到之前高估了《物权法》的威力。“《物权法》并不是万能,真正应用似乎还需要一段时间,很多配套的立法还要快速跟上”。

  广州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副会长王知刚认为,《物权法》从根本上确定了产权的归属,明确了财产权,规范了物管行业的行为,它的实施对大部分物管企业来说是好事,但对部分不规范的物管企业有一定负面作用,对它们的收益会产生影响。

  很多人喜欢把“物管”称作“管家”。王知刚认为,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管家”是有身份尊卑象征,往往被认为是服侍主人的下人,这就使得物管和业主之间有身份高低之别。但在国外,“管家”和主人的身份是平等的,没有身份的高低。王知刚说,被称为“管家”无所谓,但观念上必须是平等的。其实,业主和物管是双方平等的履行契约关系,业主和物管的和谐要靠双方共同履行契约。

  物业管理如何变身服务?王知刚认为,长期以来,人们对“物业管理”存在误解,其实它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对业户的服务,二是对公共财产的管理,这两方面就像一双手并行协调着。通过管理让业户满意,为了满意进行管理。只有管理没有服务,或者只有服务没有管理,都是不健全的物业管理。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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