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公布去年广州知识产权十大案例,赔偿数额要往高靠
新快报讯 (记者 余亚莲 通讯员 穗法宣)广骏集团状告“克隆”出租车,“克隆车”司机戴锡坤因侵犯广骏公司的商标注册权,被判赔偿5万元。昨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07年广州知识产权十大案例,并表示在审理该类案件时,赔偿数额要往高的方向靠。
广州市广骏旅游汽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戴锡坤侵犯“广骏”商标权纠纷一案,是2007年的十大案例之一。该案涉及到“克隆”出租车非法营运问题。
被告人戴锡坤在其黄色出租车上使用了广骏的标识非法营运,曾受到行政处罚。其后,广骏集团状告戴锡坤未经许可,在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车辆上使用与“广骏”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广骏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虽然戴因无证经营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但这是与本案侵犯商标权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之行政法律关系,被告已受行政处罚不能成为本案免责的事由。法院遂判决“克隆”车主赔偿广骏经济损失5万元。
据悉,2007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1205件,同比增长54.7%,其中,著作权纠纷案667件,占55.4%;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1214件(含旧存案件),同比增长24.0%,其中,著作权纠纷案720件,占59.3%。
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将进一步加强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力度;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模糊区,尽量作出有利于权利人的认定和处理;在酌定侵权人赔偿损失数额时,尽可能往高的方向考量,保证权利人的损失得到充分的补偿,尤其对于科技含量高的专利权,酌定赔偿数额时要往最高法定限额靠,以保护激励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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