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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诈骗罪判决上诉 重审变盗窃刑期增多七年
(http://www.gznet.com/news/ 2008-09-03 更新时间:08:09)

  一审因诈骗罪获刑三年,重审变盗窃罪获刑十年

  用调包计换走外国人2万美元,两名中年女子因诈骗罪被判了三、四年徒刑。两女子都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上诉至中院。昨日,此案重审宣判。令人意外的是,两女子的犯罪事实虽没有被推翻,但罪名变为盗窃罪,刑期变成了十年三个月,反比一审时还分别多了六、七年。对此,她们表示还要上诉。

  这两名女子都年逾四十,李×花是广西人,方×则是广东省惠来县人。据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24日下午2时许,李×花、方×在广州市环市中路惠州大厦某房以兑换美元为名,趁受害人不备,使用小面额美元396元调换受害人的2万美元,骗取受害人19604美元(折合人民币151654.58元),得手后携款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的主要证据为受害人陈述和辨认笔录。受害人称,2007年3月23日中午11时许,她在流花宾馆附近见到兑换外币的人,并收到这些人的一张名片,当晚她就叫朋友SHARMA联系兑换外币的人,第二天中午12时55分,一男二女依约来到SHARMA的公司找她,拿出15万元人民币,并要求看美元,她就将2万美元交对方查验。三人查验完毕后,将美元用红色塑料袋装好还给她,并约定一起到银行办理转款手续,然后三人先行离开,后她与朋友就发现2万美元已被调包为396美元,最上面的美元是100元面值,其余都是1元。

  一审越秀区法院认为,两被告人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最后判处李×花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方×有期徒刑三年。

  对于这个结果,李×花和方×一直喊冤,她们都否认参与作案,称受害人认错了人。因为这个案件中,除了受害人的指认,并没有任何物证证明她们俩是作案人。为此,两人向广州市中院提出上诉。广州市中院以该案查明事实不清,裁定该案发回越秀区法院重审。

  重新组成的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罪名有误,被告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由此,法院判处李×花、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


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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