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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揭发有功判轻5年 仍不满判决将再申诉(图)
(http://www.gznet.com/news/ 2008-09-28 更新时间:11:09)

■在听判的过程中,张海始终面无表情。通讯员供图


  仍不满省高院这一终审判决,已委托代理律师申诉

  ■新快报记者 曹晶晶 通讯员 林晔晗 摄影 刘晓哲

  昨天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对其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认定,同时认定张海在狱中检举他人犯罪立功,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比一审判决少了5年),并追缴其犯罪所得,一并发还广东健力宝集团。

  被控侵占挪用逾2亿元

  2002年初,年仅28岁的张海通过资本运作方式入主健力宝集团。2005年3月,因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被公安机关拘留。佛山中院一审认定,张海在担任健力宝集团董事长、总裁期间,为支付其购买广东健力宝集团购股款所欠债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指使他人以划款并虚增库存平账和以投资为名转移支付等方式,先后侵占广东健力宝集团资金1.207亿余元,挪用资金8644万余元。

  揭发同仓犯人立功轻判

  此案曾于2007年2月12日一审判决。佛山中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海有期徒刑10年,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张海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而这次终审张海被判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张海之所以获得5年的减刑,在于他举报了看守所同仓的犯人,有立功情节。

  张海在一审被关押期间,了解到与其同仓的另一犯人张某在被认定的罪名外,还有伙同他人在佛山市禅城区入屋抢劫致死的经历,就立即向相关机关举报。但当时公安机关并没有破案,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立功。

  一审判决后,佛山市公安机关侦查破获该案。省人民检察院在二审庭审中提出,张海揭发他人犯罪,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建议二审在量刑时能予以考虑。

  省高院在终审判决中认定其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

  早有预料委托律师申诉

  张海案的终审宣判于昨天上午9时许在佛山市中院进行。二审判决书厚达77页,法官用近一个小时的时间宣读了判决书,判决书认定事实部分与一审基本一致。期间张海始终面无表情,判决宣读完毕,张海没有说话即被带离。但一直宣称自己无罪的他显然对这一结果并不满意。

  宣判之后,张海的代理律师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的许玉发告诉记者,张海早已经预料到这个结果,因此在前天签了三份授权委托书,授权许玉发代理其再审辩护事宜,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用工资收入购楼”一说未被认定

  二沙岛豪宅或不保

  新快报讯 去年一审判决后,张海上诉的理由除了认为自己有立功表现外,还坚称购买豪宅的518万元房款是香港健力宝委托健力宝集团以支付泽升公司行政费用的名义代付的工资,不是侵占所得。他还指出了几名健力宝集团员工,称可以作证。所以,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时,法庭专门传讯健力宝公司原人力资源部祝某、张某等5名员工到庭作证。但5人证言只能说明张海没有在健力宝集团领取工资,但也不能证明用于支付张海个人购房的500多万元来源于张海在香港健力宝公司的工资。此外,香港健力宝公司与泽升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划款理由与支付薪金无关。因此法院没有采纳张海的这一上诉意见。

  目前,张海位于广州二沙岛的豪宅因为是分期付款,抵押银行已在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房子权属已经归银行所有。法院在判决书上写明如果张海愿意用518万元买下,即为其所有,否则将追缴、发还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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