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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为四川地震灾区服刑犯终结罚金刑
(http://www.gznet.com/news/ 2008-12-09 更新时间:16:12)

  新华网上海12月9日电(记者刘丹)“没想到政府为我们罪犯也考虑得这么周全,太感谢了。我一定会好好服刑,争取早日出狱、服务社会。”当获知被免除罚金刑后,在上海市白茅岭监狱服刑的地震灾区服刑犯尤金(化名)感动地说。

    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向尤金等4名地震灾区的服刑犯宣读了终结罚金刑的裁
定书,这是上海法院首次对受灾严重地区的服刑犯终结罚金刑。

    今年刚满30岁的尤金是四川省安县人。中学毕业后,他和四川老乡前往江苏、上海打工。1998年和2001年,尤金先后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年零8个月。刑满释放后,尤金来到上海浦东做起了保安工作。2007年5月,尤金在上海因酒后滋事被浦东新区法院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同时被判处罚金2000元。

    然而,这次服刑期间,正赶上家乡遭遇“5·12”大地震,尤金家中的4间房屋全部毁损,加上妻子由于长期积劳成疾不幸过世,在老家读书的一对双胞胎女儿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却只能住在过渡房内靠政府救济度日。

    如今,两个月后即将刑满释放的尤金,正在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忧心忡忡:“拿什么来支付罚金?”

    据白茅岭监狱的管教警官介绍,像尤金这样的四川籍服刑犯人中,判处罚金刑的不在少数,“汶川地震后,他们对家乡的亲人普遍有种亏欠感;加上他们被处了罚金刑,罚金如何兑现成了他们心里最大的负担。”

    “刑罚一方面要惩罚罪犯,另一方面也要宽严相济,体现司法人道主义救助。”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刑庭庭长陆文德表示,“诸如尤金此类在地震中确实受灾严重的服刑人员,客观上已缺乏了继续履行罚金刑的经济能力和条件,我们要客观务实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他们的‘心病’,这样将有利于他们的积极改造。”

    按照《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罚金。

    “对灾区服刑犯免除罚金刑,不仅可以缓解服刑人员的经济压力,更能获得申请减免实体刑的机会,不至于导致其消极改造、自暴自弃。当然,免除罚金也好,减刑也好,服刑人员表现良好是重要的前提。”陆文德说。

    根据监狱管理有关规定,服刑人员具有立功或确有悔罪表现,一般情况下只有缴纳罚金后才能被认为确有悔罪表现,才有机会申请减刑。这样一来,对有些表现良好但缴不起罚金的罪犯来说,他将失去减刑的机会。

    上海市白茅岭监狱副监狱长杨国强表示,减免除罚金刑,实际上就是为表现良好而家境困难的服刑人员提供了减刑的机会,“法院对经济确实困难的服刑人员实施免除罚金刑,对其他服刑人员的触动很大,有利于他们认罪服判,主动接受改造。”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刘宪权教授表示:“浦东新区法院根据执法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罚金刑,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具有积极意义。这种人性化的探索,让服刑人员心中充满感激,对自己的前景抱有希望,不失为罪犯管理的又一创新手段。此外,这种作法也为如何妥当解决执行难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


来源:X--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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